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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史13個重點的歸納總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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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史13個重點的歸納總結

法制史13個重點的歸納總結

學好法制史的3絕招:民法刑法的基礎知識維前提;自己整理強化記憶;對比學習法。1.春秋決獄(漢)“微言大義”“春秋治獄,論心定罪。志善而違于法者,免;志惡而合于法者,誅!保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司法官應根據犯罪者的心理狀態(tài)或主觀動機去定罪。只要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“善良”的符合儒家的“忠”“孝”精神,即使其行為違法且造成社會危害,也可以減免刑罰。相反,如果主觀動機是“邪惡”的嚴重違反“忠”、“孝”,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是犯罪,并應予嚴懲。

(2)本文體現了“春秋決獄”的基本原則,即論心定罪,而不只是根據犯人的犯罪行為來定罪量刑。

“春秋決獄”的審判制度在漢武帝時正式創(chuàng)立,即審判時不應僅僅拘泥于法條,而要根據儒家經典《春秋》提出的封建倫理綱常去判斷犯罪者“志善”、“志惡”,由此進行斷案。(3)“春秋決獄”源于儒家思想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旨在通過維護封建道德來加強封建專制統(tǒng)治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。它的提出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,也是中國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標志之一。2.恤刑原則(漢)A.“年八十以上,八歲以下頌系之!蔽鳚h景帝B.“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!蔽鳚h宣帝“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!睎|漢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A.在監(jiān)禁期間,對老、幼、孕婦等給予免帶刑具的優(yōu)待。

B.對老幼、連坐婦女,除犯大逆不道及詔書指名要追捕的犯罪外,不得拘禁關押。(2)本文體現了漢朝在刑罰適用方面的恤刑原則。

即通過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某些限制和對婦女的優(yōu)待,強調對他們施刑應慎重、寬緩,從而在刑罰適用上體現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,以維護封建倫理道德。

(3)漢朝的恤刑原則源于儒家思想,與西周的“明德慎罰”思想一脈相承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

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。它的提出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,是封建法律開始儒家化的主要標志之一。

3.親親得相首匿原則(漢)

“父子之親,夫婦之道,今子首匿父母皆勿坐皆上請廷尉以聞!保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對親屬中的卑幼首匿尊長的犯罪,不追究刑事責任;對親屬中的尊長首匿卑幼的犯罪,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,死刑案件案則上請廷尉,再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。(2)本文體現了漢朝在刑罰適用上的“親親得相首匿”原則。

即在一般情況下,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匿犯罪行為,不予告發(fā)、作證而不負刑事責任。該原則為漢代首創(chuàng),旨在維護封建家族關系,從而加強封建統(tǒng)治。(3)“親親得相首匿”原則源于儒家思想,與西周的“親親”原則一脈相承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

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在司法領

域的集中體現之一。它的提出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,從此標志著封建法律開始儒家化。4.“準五服以制罪”(晉)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(2)本文體現了中國封建法典中對服制制度的規(guī)定,即根據喪服的五種等級來定罪量刑的制度。

在中國古代,根據服喪的時間長短和喪服的樣式規(guī)格可以將服制分為五等,分別為:斬衰、齊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緦麻。在刑罰適用上,服制不同,量刑不同。凡服制愈近,以尊犯卑,處罰愈輕;以卑犯尊,處罰愈重。凡服制愈遠,以尊犯卑,處罰變重;以卑犯尊,處罰變輕。(3)“準五服以制罪”的服制制度起源于西周的禮制,在《晉律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

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。它的提出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,也是中國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標志之一。

5.刑罰世輕世重(西周)“刑新重典”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剛建國時用較輕的刑罰治理國家,社會穩(wěn)定時用寬嚴適中的刑罰治理國家,社會混亂時用嚴酷的刑罰治理國家。

(2)本文體現了西周的“刑罰世輕世重”的法制指導思想,即應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寬嚴輕重。

它是西周統(tǒng)治者在運用刑罰手段鎮(zhèn)壓人民反抗、維護專制統(tǒng)治的過程中得到的經驗總結。(3)“刑罰世輕世重”思想為后世封建各朝所繼承,對中國傳統(tǒng)的治國用刑理論產生了深遠影響。6.區(qū)分故意、過失、累犯、偶犯(西周)

“人有小罪,非眚,乃惟終不可不殺。有大罪,非終,乃惟眚不可殺!保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慣犯因故意犯罪,即使罪很輕,也不可不殺。偶犯因過失犯罪,即使罪很重,也不應處死。文中“非眚”即故意,“眚”即過失,“惟終”即慣犯,“非終”即偶犯。

(2)本文體現了西周時區(qū)分故意與過失、慣犯與偶犯的刑罰適用原則,即對故意犯罪及慣犯都要從重處罰,而對過失犯罪及偶犯都可以減輕處罰。

這也是西周“明德慎罰”法制指導思想在刑罰適用上的突出體現,即應當謹慎實施刑罰。(3)該原則的應用說明西周的刑法理論已較為成熟。此外,它對后世各朝的刑罰制度都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
7.禮刑關系(西周)

“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,出禮入于刑。”“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!保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A.違反了禮的行為,就由刑罰懲罰。B.“禮不下庶人”,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禮行事,禮也不是為他們設立的。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禮的關于等級的規(guī)定!靶滩簧洗蠓颉敝复蠓蛞陨腺F族犯罪,在一定條件下可獲得某些寬宥,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。為在廣大被統(tǒng)治者面前保持貴族作為一個整體的尊嚴。(2)A.本文體現了西周時的禮刑關系!岸Y”與“刑”互為表里,共同構成了西周奴隸制法制的完整體系。禮是積極的規(guī)范,重在預防;刑是消極的規(guī)范,重在懲罰。凡是禮所禁止的行為,亦為刑所不容,兩者相輔相成。

B.本文體現了西周時的禮刑關系!岸Y”與“刑”互為表里,共同構成了西周奴隸制法制的完整體系。禮是積極的規(guī)范,重在預防;刑是消極的規(guī)范,重在懲罰。而禮是分等級的,貴族享有的禮庶人不得享有,反之亦然。

(3)西周時的禮刑關系與統(tǒng)治者提出的以德配天、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密切相關。它對中國古代法律產生了深遠影響,在后世為儒家繼承發(fā)展,并在法律中表現為“禮法結合”的現象,即將倫理教化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即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,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的最典型特征。這也是后世八議、官當、上請和服制制度的淵源。8.以法治國,不赦不宥(商鞅)

“自卿相將軍不為損刑不為虧法有過必以其數斷!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從官僚貴族到平民百姓,無論身份如何,只要犯罪,就都必須按罪過的數量定罪處罰,而不能因曾有功或曾為善而減輕處罰。

(2)本文體現了商鞅變法中“不赦不宥”的法制指導思想,即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,主張有罪者皆應受罰而反對赦宥,從而貫徹法家的重刑原則。

(3)該原則對秦朝的封建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,是法家“以法治國”原則、重刑主義思想制度化、法律化的突出反映。9.上訴制度(唐)

“諸獄結競,徒以上如不服,聽其自理杖一百!薄胺灿性簧暧碚哂植环,上表!保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A.判決徒刑以上的案件審判結束后要對囚犯及家屬宣告罪名,不服囚犯可向原審機關提出上訴。

B.若上訴后上級維持原判,囚犯仍不服則可領“不理狀”,持此狀可再向上一級上訴,直至皇帝。

(2)本文體現了唐律規(guī)定的有關不服判決的申訴制度,即上訴制度。

(3)唐朝承襲秦漢的司法成果,吸取三國兩晉的律學成就,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完美的結合起來,是體現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的代表法典。根據“德本刑用”的指導思想所規(guī)定的上訴制度更為成熟,突出體現了儒家的慎刑思想,并對后世歷代王朝及中華法系的其他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。10.死刑復核制度(唐)

“犯死罪者,除十惡死罪,謀殺外具狀聞奏!薄胺矝Q死刑乃三復奏。”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對于已判死刑的案件,行刑前必須三次奏請皇帝批準后才能執(zhí)行。如不等復奏結果就處決囚犯,執(zhí)行官要受刑事制裁。(2)本文體現了唐律規(guī)定的死刑復奏制度。

(3)唐朝承襲秦漢的司法成果,吸取三國兩晉的律學成就,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完美的結合起來,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法典。根據“德本刑用”的指導思想所規(guī)定的死刑復奏制度更為成熟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特征在死刑執(zhí)行上的集中體現。它突出體現了儒家的慎刑思想,并對后世歷代王朝及中華法系的其他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。11.婚姻制度的演變(西周唐)A.“不順父母去盜竊去!薄坝伤o所歸,不去。”B.“(夫)毆妻之祖父母自相殺者,義絕”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A.已婚婦女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夫家可休棄之B.夫妻任何一方傷害了對方的直系尊親屬的,或夫妻雙方的親屬發(fā)生了自相殘殺的行為的,

必須離婚。

(2)本文體現了

A.西周的禮制中“七出、三不去”的婚姻原則!捌叱觥笔强梢噪x婚的原則,“三不去”是限制離婚的原則。它們都是從維護家族倫理道德和社會倫理道德的角度規(guī)定的,本質即維護宗法制度下的夫權專制。

B.唐律規(guī)定的關于強制離婚的重要原則義絕。即在上述情況下,推定夫妻的情義已絕,此時必須離婚,否則受刑事處罰。這是從維護家族倫理道德和社會倫理道德的角度規(guī)定的法律。

(3)A.西周的禮制中“七出、三不去”將倫理道德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后世儒家理論“夫為妻綱”的來源之一,并為后世儒家化的封建法典所繼承發(fā)揚,產生了深遠影響。它在漢唐后被規(guī)定入法典,成為正式成文法律。

B.義絕是對西周、漢代以來的中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發(fā)展。它在《唐律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特征在民事婚姻法律領域的集中體現。它是封建婚姻制度儒家化的重要體現,對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。12.重其所重,輕其所輕(明)

“事關典禮------,唐律均較明律為重”“賊、盜------,明律均較唐律為重”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對于違反風俗教化等社會危害性較輕的犯罪,明律的處刑都輕于唐律;而對于賊盜等嚴重危害封建皇權的犯罪,明律的處刑都重于唐律。

(2)本文體現了明朝在刑罰適用方面實行的“重其所重,輕其所輕”的基本原則。

由于明太祖視天下為亂世,并提出“刑亂國用重典”的法制指導思想,所以在定罪量刑上對重罪加重量刑,企圖采用嚴刑酷法來鎮(zhèn)壓沖擊封建統(tǒng)治的“賊盜”大案。這與唐朝已有所不同。唐朝以“德本刑用”為法制指導思想,以禮為內容,以法為形式,將倫理教化作為治國的根本手段,而刑罰鎮(zhèn)壓只是輔助手段而已,且刑制為輕。因此,唐朝并不強調特別懲治某些犯罪,這與明朝不同。(3)“重其所重,輕其所輕”的刑罰適用原則在明朝后也為清朝所繼承,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刑罰適用方面的主要特點之一。13.清末修律(清末)

“折衷世界各國之良規(guī);不戽乎中國!保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立法時要吸收西方近現代的先進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;同時不要違背中國傳統(tǒng)的禮教民情。(2)本文體現了清朝末年統(tǒng)治者被迫修改原有法律時的修律宗旨。他們試圖通過改造傳統(tǒng)法律、引進西方先進法律來緩解內外危機,但又試圖盡量維持原有的落后封建倫理思想。

(3)以此原則為準,清政府進行了大量修律活動,先后制定出《大清新刑律》等一批近代意義上的法典。在體例上,打破了傳統(tǒng)的“諸法合體”的形式;在內容上,很大程度上改變了“以倫理而輕重其刑”的原則。它標志著中華法系的解體。盡管其主觀動機存在根本的缺陷,卻在客觀上傳播了西方的先進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,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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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史13個重點的歸納總結

法制史13個重點的歸納總結

學好法制史的3絕招:民法刑法的基礎知識維前提;自己整理強化記憶;對比學習法。

1.春秋決獄(漢)

“微言大義”“春秋治獄,論心定罪。志善而違于法者,免;志惡而合于法者,誅。”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司法官應根據犯罪者的心理狀態(tài)或主觀動機去定罪。只要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“善良”的符合儒家的“忠”“孝”精神,即使其行為違法且造成社會危害,也可以減免刑罰。相反,如果主觀動機是“邪惡”的嚴重違反“忠”、“孝”,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是犯罪,并應予嚴懲。

(2)本文體現了“春秋決獄”的基本原則,即論心定罪,而不只是根據犯人的犯罪行為來定罪量刑。

“春秋決獄”的審判制度在漢武帝時正式創(chuàng)立,即審判時不應僅僅拘泥于法條,而要根據儒家經典《春秋》提出的封建倫理綱常去判斷犯罪者“志善”、“志惡”,由此進行斷案。(3)“春秋決獄”源于儒家思想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

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旨在通過維護封建道德來加強封建專制統(tǒng)治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。它的提出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,也是中國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標志之一。

2.恤刑原則(漢)A.“年八十以上,八歲以下頌系之!蔽鳚h景帝B.“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!蔽鳚h宣帝“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!睎|漢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A.在監(jiān)禁期間,對老、幼、孕婦等給予免帶刑具的優(yōu)待。

B.對老幼、連坐婦女,除犯大逆不道及詔書指名要追捕的犯罪外,不得拘禁關押。(2)本文體現了漢朝在刑罰適用方面的恤刑原則。

即通過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某些限制和對婦女的優(yōu)待,強調對他們施刑應慎重、寬緩,從而在刑罰適用上體現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,以維護封建倫理道德。

(3)漢朝的恤刑原則源于儒家思想,與西周的“明德慎罰”思想一脈相承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

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。它的提出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,是封建法律開始儒家化的主要標志之一。

3.親親得相首匿原則(漢)

“父子之親,夫婦之道,今子首匿父母皆勿坐皆上請廷尉以聞!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對親屬中的卑幼首匿尊長的犯罪,不追究刑事責任;對親屬中的尊長首匿卑幼的犯罪,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,死刑案件案則上請廷尉,再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。

(2)本文體現了漢朝在刑罰適用上的“親親得相首匿”原則。

即在一般情況下,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匿犯罪行為,不予告發(fā)、作證而不負刑事責任。該原則為漢代首創(chuàng),旨在維護封建家族關系,從而加強封建統(tǒng)治。(3)“親親得相首匿”原則源于儒家思想,與西周的“親親”原則一脈相承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

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之一。它的提出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,從此標志著封建法律開始儒家化。4.“準五服以制罪”(晉)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(2)本文體現了中國封建法典中對服制制度的規(guī)定,即根據喪服的五種等級來定罪量刑的制度。

在中國古代,根據服喪的時間長短和喪服的樣式規(guī)格可以將服制分為五等,分別為:斬衰、齊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緦麻。在刑罰適用上,服制不同,量刑不同。凡服制愈近,以尊犯卑,處罰愈輕;以卑犯尊,處罰愈重。凡服制愈遠,以尊犯卑,處罰變重;以卑犯尊,處罰變輕。(3)“準五服以制罪”的服制制度起源于西周的禮制,在《晉律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。它的提出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,也是中國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標志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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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刑罰世輕世重(西周)

“刑新重典”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剛建國時用較輕的刑罰治理國家,社會穩(wěn)定時用寬嚴適中的刑罰治理國家,社會混亂時用嚴酷的刑罰治理國家。(2)本文體現了西周的“刑罰世輕世重”的法制指導思想,即應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寬嚴輕重。它是西周統(tǒng)治者在運用刑罰手段鎮(zhèn)壓人民反抗、維護專制統(tǒng)治的過程中得到的經驗總結。(3)“刑罰世輕世重”思想為后世封建各朝所繼承,對中國傳統(tǒng)的治國用刑理論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
6.區(qū)分故意、過失、累犯、偶犯(西周)

“人有小罪,非眚,乃惟終不可不殺。有大罪,非終,乃惟眚不可殺!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慣犯因故意犯罪,即使罪很輕,也不可不殺。偶犯因過失犯罪,即使罪很重,也不應處死。文中“非眚”即故意,“眚”即過失,“惟終”即慣犯,“非終”即偶犯。

(2)本文體現了西周時區(qū)分故意與過失、慣犯與偶犯的刑罰適用原則,即對故意犯罪及慣犯都要從重處罰,而對過失犯罪及偶犯都可以減輕處罰。

這也是西周“明德慎罰”法制指導思想在刑罰適用上的突出體現,即應當謹慎實施刑罰。

(3)該原則的應用說明西周的刑法理論已較為成熟。此外,它對后世各朝的刑罰制度都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
7.禮刑關系(西周)

“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,出禮入于刑!薄岸Y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!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A.違反了禮的行為,就由刑罰懲罰。B.“禮不下庶人”,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禮行事,禮也不是為他們設立的。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禮的關于等級的規(guī)定!靶滩簧洗蠓颉敝复蠓蛞陨腺F族犯罪,在一定條件下可獲得某些寬宥,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。為在廣大被統(tǒng)治者面前保持貴族作為一個整體的尊嚴。

(2)A.本文體現了西周時的禮刑關系!岸Y”與“刑”互為表里,共同構成了西周奴隸制法制的完整體系。禮是積極的規(guī)范,重在預防;刑是消極的規(guī)范,重在懲罰。凡是禮所禁止的行為,亦為刑所不容,兩者相輔相成。B.本文體現了西周時的禮刑關系!岸Y”與“刑”互為表里,共同構成了西周奴隸制法制的完整體系。禮是積極的規(guī)范,重在預防;刑是消極的規(guī)范,重在懲罰。而禮是分等級的,貴族享有的禮庶人不得享有,反之亦然。(3)西周時的禮刑關系與統(tǒng)治者提出的以德配天、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密切相關。

它對中國古代法律產生了深遠影響,在后世為儒家繼承發(fā)展,并在法律中表現為“禮法結合”的現象,即將倫理教化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即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,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的最典型特征。這也是后世八議、官當、上請和服制制度的淵源。

8.以法治國,不赦不宥(商鞅)

“自卿相將軍不為損刑不為虧法有過必以其數斷!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從官僚貴族到平民百姓,無論身份如何,只要犯罪,就都必須按罪過的數量定罪處罰,而不能因曾有功或曾為善而減輕處罰。

(2)本文體現了商鞅變法中“不赦不宥”的法制指導思想,即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,主張有罪者皆應受罰而反對赦宥,從而貫徹法家的重刑原則。

(3)該原則對秦朝的封建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,是法家“以法治國”原則、重刑主義思想制度化、法律化的突出反映。

9.上訴制度(唐)

“諸獄結競,徒以上如不服,聽其自理杖一百。”“凡有冤滯不申欲理者又不伏者,上表!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A.判決徒刑以上的案件審判結束后要對囚犯及家屬宣告罪名,不服囚犯可向原審機關提出上訴。B.若上訴后上級維持原判,囚犯仍不服則可領“不理狀”,持此狀可再向上一級上訴,直至皇帝。(2)本文體現了唐律規(guī)定的有關不服判決的申訴制度,即上訴制度。

(3)唐朝承襲秦漢的司法成果,吸取三國兩晉的律學成就,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完美的結合起來,是體現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的代表法典。根據“德本刑用”的指導思想所規(guī)定的上訴制度更為成熟,突出體現了儒家的慎刑思想,并對后世歷代王朝及中華法系的其他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
法制史13個重點的歸納總結

10.死刑復核制度(唐)

“犯死罪者,除十惡死罪,謀殺外具狀聞奏!薄胺矝Q死刑乃三復奏!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對于已判死刑的案件,行刑前必須三次奏請皇帝批準后才能執(zhí)行。如不等復奏結果就處決囚犯,執(zhí)行官要受刑事制裁。

(2)本文體現了唐律規(guī)定的死刑復奏制度。

(3)唐朝承襲秦漢的司法成果,吸取三國兩晉的律學成就,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完美的結合起來,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法典。根據“德本刑用”的指導思想所規(guī)定的死刑復奏制度更為成熟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特征在死刑執(zhí)行上的集中體現。它突出體現了儒家的慎刑思想,并對后世歷代王朝及中華法系的其他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
11.婚姻制度的演變(西周唐)A.“不順父母去盜竊去!薄坝伤o所歸,不去!盉.“(夫)毆妻之祖父母自相殺者,義絕”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A.已婚婦女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夫家可休棄之

B.夫妻任何一方傷害了對方的直系尊親屬的,或夫妻雙方的親屬發(fā)生了自相殘殺的行為的,必須離婚。(2)本文體現了

A.西周的禮制中“七出、三不去”的婚姻原則!捌叱觥笔强梢噪x婚的原則,“三不去”是限制離婚的原則。它們都是從維護家族倫理道德和社會倫理道德的角度規(guī)定的,本質即維護宗法制度下的夫權專制。

B.唐律規(guī)定的關于強制離婚的重要原則義絕。即在上述情況下,推定夫妻的情義已絕,此時必須離婚,否則受刑事處罰。這是從維護家族倫理道德和社會倫理道德的角度規(guī)定的法律。

(3)A.西周的禮制中“七出、三不去”將倫理道德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后世儒家理論“夫為妻綱”的來源之一,并為后世儒家化的封建法典所繼承發(fā)揚,產生了深遠影響。它在漢唐后被規(guī)定入法典,成為正式成文法律。

B.義絕是對西周、漢代以來的中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發(fā)展。它在《唐律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,并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。它將封建倫理與國家法律結合起來,是中國古代法律“法律道德化,道德法律化”特征在民事婚姻法律領域的集中體現。它是封建婚姻制度儒家化的重要體現,對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
12.重其所重,輕其所輕(明)

“事關典禮------,唐律均較明律為重”“賊、盜------,明律均較唐律為重”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對于違反風俗教化等社會危害性較輕的犯罪,明律的處刑都輕于唐律;而對于賊盜等嚴重危害封建皇權的犯罪,明律的處刑都重于唐律。

(2)本文體現了明朝在刑罰適用方面實行的“重其所重,輕其所輕”的基本原則。

由于明太祖視天下為亂世,并提出“刑亂國用重典”的法制指導思想,所以在定罪量刑上對重罪加重量刑,企圖采用嚴刑酷法來鎮(zhèn)壓沖擊封建統(tǒng)治的“賊盜”大案。這與唐朝已有所不同。唐朝以“德本刑用”為法制指導思想,以禮為內容,以法為形式,將倫理教化作為治國的根本手段,而刑罰鎮(zhèn)壓只是輔助手段而已,且刑制為輕。因此,唐朝并不強調特別懲治某些犯罪,這與明朝不同。(3)“重其所重,輕其所輕”的刑罰適用原則在明朝后也為清朝所繼承,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刑罰適用方面的主要特點之一。

13.清末修律(清末)

“折衷世界各國之良規(guī);不戽乎中國。”

(1)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:

立法時要吸收西方近現代的先進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;同時不要違背中國傳統(tǒng)的禮教民情。(2)本文體現了清朝末年統(tǒng)治者被迫修改原有法律時的修律宗旨。

他們試圖通過改造傳統(tǒng)法律、引進西方先進法律來緩解內外危機,但又試圖盡量維持原有的落后封建倫理思想。(3)以此原則為準,清政府進行了大量修律活動,先后制定出《大清新刑律》等一批近代意義上的法典。在體例上,打破了傳統(tǒng)的“諸法合體”的形式;在內容上,很大程度上改變了“以倫理而輕重其刑”的原則。它標志著中華法系的解體。盡管其主觀動機存在根本的缺陷,卻在客觀上傳播了西方的先進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,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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